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落实《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》的通知
黑市监规〔2020〕11号
各市(地)市场监督管理局:
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》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<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>的通知》等有关要求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》、相关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,省局制定了《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,见附件1),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,认真做好推进落实工作。
一、要结合地方监管实际,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新媒体等多种宣传载体,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《指南》,指导和支持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《指南》的宣传普及工作,强化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。
二、要在此基础上,广泛发动有条件的食品超市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(承诺内容参考见附件2),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。至2020年底,每个市(地)应当有1至2家食品超市公开自我承诺,并根据本地实际,有序推进其他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,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食品销售者参与自我承诺活动。
三、要督促食品销售者******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,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要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。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,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,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,筑牢食品安全防线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。
附件:1.黑龙江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(试行)
2.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(参考模板)
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0年12月1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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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/amr/c103809/202012/c00_30357271.shtml